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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

发布时间:2025/11/15 12:17    来源:砀山家居装修网

鞍铜保官罚决字〔2022〕3号

被告:强光财产杠杆股票合资公司台安支公司

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台安县台安镇繁荣北街路东

法定代表人:田龙

依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杠杆法》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有关按规定,我分处对强光财产杠杆股票合资公司台安支公司(以下简称“强光财险台安支公司”)“未按按规定统计数据《专营的业务允许》失窃”一案顺利完成了事件调查、宣判,并行政判决向被告告知了予以行政处分的事实、顾虑、依据及被告行政判决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未提出断言申辩对此。本案现已宣判终结。

经查,强光财险台安支公司共存以下违法违法行为:

《专营的业务允许》失窃后未按按规定顺利完成统计数据。2021年6年末22日,强光财险台安支公司将《专营的业务允许》失窃,2021年6年末25日迟至统计数据强光财产杠杆股票合资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确认失窃,2021年7年末7日在《辽沈日报》发布失窃声明,2021年10年末8日通过强光财产杠杆股票合资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迟至向朝阳铜保官分处报送了比较明晰精确的《强光财产杠杆股票合资公司台安支公司关于专营的业务允许失窃及管控的状况统计数据》。

上述事实,有《强光财产杠杆股票合资公司台安支公司关于专营的业务允许失窃及管控的状况统计数据》、允许失窃登报声明、《华北地区铜保官会朝阳官管分处行政处分犯罪案件事件调查抄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处最终予以如下行政处分:

上述强光财险台安支公司失窃专营的业务允许后未按按规定向官管部门统计数据行为,违反《金融机构连接点允许管理者办法》(铜保官会不致〔2021〕第3号)的按规定。根据《金融机构连接点允许管理者办法》(铜保官会不致〔2021〕第3号)第十八条,对强光财险台安支公司做出警告,并违反规定投资额一万元的行政处分。

被告不对在打电话本处分最终书伊始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中华民国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顺利完成缴款。逾期,将每日按违反规定花销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被告如不服本行政处分最终,可以在接获本处分最终书伊始六十日内向辽宁铜保官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获本处分最终书伊始六个年末内向有管理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判决。复议、判决期间本最终不暂缓继续执行。

华北地区金融机构杠杆官督管理者评议会朝阳官管分处

2022年1年末17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结肠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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